【案情经过】
赵XX于2021年12月1日入职某公司,初始岗位为某项目施工员,月工资九千元。2022年5月1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2023年8月1日,赵XX被任命为另一项目执行经理,月工资调整为1.2万元。在职期间,某公司未依法为赵XX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拖欠其2024年1月至9月工资共计9.3万余元。2024年9月30日,赵XX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致使生活压力过大,被迫填写辞职申请表并离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XX委托张加良律师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3.6万元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第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某公司主张劳动关系应自2022年5月1日起算,且赵XX于2024年9月15日未再到岗,属主动离职。第二,拖欠工资金额的核算。某公司辩称已支付部分月份工资,主张项目停工期间工资应按一半核算,并认为计算基数应扣除交通、通讯等福利补助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第三,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及标准。某公司认为赵XX拒不到岗属旷工主动离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且对计算年限和基数提出异议。第四,社会保险的补缴义务。某公司主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赵XX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公司不应承担补缴义务。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赵XX入职当日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足以证明劳动关系自2021年12月1日建立。关于工资,经核算某公司确实欠付2024年1月至9月剩余工资共计9.3万余元,其停工减半及扣除福利的辩解与法相悖。关于经济补偿,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赵XX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支付情形,按其工作年限应支付3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3.6万元。关于社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自愿放弃而免除。最终裁决:某公司支付赵XX拖欠工资9.3万余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6万元;为赵XX补缴2021年12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驳回其他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