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孔X于2024年2月27日入职某公司,担任直播运营岗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基本工资及各项补贴,绩效工资按公司考核制度核算。某公司自2024年7月起才为孔X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2月起,某公司开始拖欠孔X工资。孔X多次与公司沟通薪资及绩效核算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2025年5月10日,孔X因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向公司邮寄《被迫离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孔X委托张加良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7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五千余元、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九千余元,并补缴社会保险。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拖欠工资金额的认定,特别是绩效工资的核算标准及罚款扣除的合理性;二是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折算与支付;三是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条件及社保补缴的责任归属。某公司辩称孔X抗拒考核、未配合提供业绩数据导致无法核算薪资,且因孔X请假缺勤不享受年休假,同时主张孔X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执行的绩效考核办法孔X已签字确认,直播间目标责任书虽孔X未签字,但同直播间主播已签字,对孔X适用。某公司依据指标核算绩效工资并无不当,但扣除罚款缺乏依据,应予补足。经核算,某公司应支付孔X2025年2月1日至5月8日工资1.5万余元。孔X工作满一年,依法享有年休假,某公司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五百余元。因某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形,孔X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九千余元。同时,某公司应为孔X补缴2024年3月至6月的各项社会保险。最终,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孔X的主要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