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马X于2020年7月入职某税务师事务所担任会计,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5年3月至6月期间,某税务师事务所以受经济大环境影响、经营困难为由,先后两次下发通知,单方面将包括马X在内的全体员工薪资下调20%至30%。2025年6月底,因某税务师事务所与某旅游公司的项目合作终止,某税务师事务所召开全员会议,安排马X等员工与接管项目的某税务咨询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将马X的社保及劳动关系转出。马X认为,某税务师事务所未经协商单方降薪、未安排年休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未依法缴纳入职初期的社会保险,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为此,马X委托张加良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税务师事务所支付工资差额五千余元、未休年假工资1.1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8万余元,并补缴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某税务师事务所实施的全员降薪措施是否合法,是否应当向马X支付工资差额;第二,某税务师事务所在马X在职期间未安排其休带薪年休假,是否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第三,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属于违法解除还是协商一致解除,某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补偿;第四,某税务师事务所未为马X缴纳入职初期社会保险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当予以补缴。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关于工资差额,某税务师事务所虽单方降薪,但马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对此提出异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不予支持。关于年休假,某税务师事务所未安排马X休带薪年休假,依法应支付2024年9月至2025年6月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关于劳动关系解除,因项目合作终止,马X选择留在原项目并与新公司签约,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于2025年6月30日终止,应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某税务师事务所应支付经济补偿。关于社保,某税务师事务所未依法缴纳马X入职初期的社保,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最终裁决:某税务师事务所为马X补缴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支付马X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8万余元;支付马X相应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驳回马X的其他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