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雷X于2021年6月入职某城市服务公司,2023年5月与某物业公司换签劳动合同,担任案场部经理。2024年11月,雷X因先兆早产待产,某物业公司将其调至客服岗并降低薪资,雷X在《员工调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2025年1月至6月,雷X休产假。产假结束后,雷X拒绝前往客服岗报到,要求恢复原岗并请假一周。某物业公司随后发送到岗通知书,雷X仍未到岗。2025年7月11日,某物业公司以雷X连续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雷X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物业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4万余元、产假工资8万余元、哺乳期工资1.2万余元、年终奖6.2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4万余元等,并要求某城市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某物业公司在雷X孕期调岗降薪及后续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第二,雷X主张的产假工资差额、哺乳期工资、年终奖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具体金额应如何认定;第三,某城市服务公司与某物业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或关联用工,某城市服务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雷X在产假前已签字确认调岗及薪资变动,某物业公司据此认定其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支付赔偿金。双方薪资标准应按调岗后的月薪5000元计算,某物业公司应补足产假期间工资差额。因劳动合同已合法解除,哺乳期工资不予支持。年终奖因无明确约定且发放主体不符,不予支持。未休年休假工资依法予以部分支持。雷X未能证明两公司存在关联用工,某城市服务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最终裁决:某物业公司支付雷X未休年休假工资1100余元、产假工资3.8万余元;驳回雷X的其他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