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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波律师代理某建筑技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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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贾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审查能力与专业的庭审策略。面对原告伪造印章及主张表见代理的诉求,贾波律师精准锁定合同印章真伪及签收人身份两大突破口。一方面,果断申请印章司法鉴定,直接推翻合同真实性;另一方面,通过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员工薪资表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签收人非被告员工且不构成表见代理。其严密的逻辑与扎实的举证,成功引导法院查明事实,最终为客户赢得全面胜诉,有效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建材经营部诉称,2017年2月,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黄沙、石子、水泥等建筑材料,用于某医院工程建设。原告按约定供货后,被告未按承诺付款,结欠货款5.8万余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某建筑技术公司辩称,涉案合同并非其签订,合同上印章系伪造,且送货单上的签收人员均非其单位员工,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承接某医院改造工程后,将劳务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某公司。原告提交的《合同书》甲方处盖有两枚被告印章,落款时间有涂改。经司法鉴定,该印章与备案样本非同一枚印章盖印。原告供货的送货单签收人主要为王X等人。原告主张王X系被告经办人,构成表见代理。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王X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认为,关于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据以主张的《合同书》经鉴定印章系伪造,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关于表见代理,订立合同时,王X未向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且被告在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朱X,王X甚至不是劳务分包公司派驻现场的负责人。原告未能证明其就王X的身份及代理权限进行了审查,未尽到善意第三人的注意义务,故王X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裁判结果】

综上,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表见代理成立。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建材经营部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余元、鉴定费3400余元,均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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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波,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京东南大学法学院毕业,现为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建筑及房地产业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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