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建材经营部诉称,2017年2月,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黄沙、石子、水泥等建筑材料,用于某医院工程建设。原告按约定供货后,被告未按承诺付款,结欠货款5.8万余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某建筑技术公司辩称,涉案合同并非其签订,合同上印章系伪造,且送货单上的签收人员均非其单位员工,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承接某医院改造工程后,将劳务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某公司。原告提交的《合同书》甲方处盖有两枚被告印章,落款时间有涂改。经司法鉴定,该印章与备案样本非同一枚印章盖印。原告供货的送货单签收人主要为王X等人。原告主张王X系被告经办人,构成表见代理。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王X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认为,关于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据以主张的《合同书》经鉴定印章系伪造,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关于表见代理,订立合同时,王X未向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且被告在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朱X,王X甚至不是劳务分包公司派驻现场的负责人。原告未能证明其就王X的身份及代理权限进行了审查,未尽到善意第三人的注意义务,故王X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裁判结果】
综上,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表见代理成立。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建材经营部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余元、鉴定费3400余元,均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