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XX、王XX因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面临征收,与某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某区征收办)产生纠纷。在某区征收办组织下,因被征收人投票未能确定评估机构,经某公证处公证,采用摇号方式选定某评估公司对案涉地块进行评估。某评估公司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后,陈XX、王XX未申请复核。2016年4月26日,某区征收办与陈XX签订《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约定对某路某号房屋有证面积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为171万余元,各项补助费用9万余元。陈XX签字捺印,某区征收办盖章。随后陈XX签订了同意房屋拆除认可单及交房拆除联系单。2016年8月20日,双方就无证房屋达成补偿意见。后陈XX、王XX不服原审判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确认《补偿协议》违法并判令重新签订。贾波律师作为某区征收办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再审审查阶段。
【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案涉《补偿协议》的签订程序及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否合法;二是案涉房屋的评估价值是否公平合理,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三是无证房屋的补偿问题是否属于本案审理范围。陈XX、王XX主张案涉房屋属合法建筑,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结果不合法,评估价值与市场价相差悬殊;某区征收办则答辩称评估程序合法、结果公平,协议合法有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区征收办具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法定职权。在评估机构选定上,经公证采用摇号方式确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某评估公司综合考量房屋各项因素出具报告,陈XX、王XX未申请复核。在此基础上签订的《补偿协议》程序并无不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关于无证房屋补偿问题,因陈XX、王XX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补偿协议》违法,原审法院认定该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并无不当。最终,法院裁定驳回陈XX、王XX的再审申请,某区征收办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