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案涉房屋原系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屋拆迁后由纪XX、陆XX购买。2010年6月11日,侯XX与某公司签订销售协议,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幢某室的案涉房屋,面积83.93平方米,总价21.8万余元。同年6月22日,纪XX、陆XX与侯XX、甘X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侯XX、甘X将案涉房屋以49万元出售。因房屋属拆迁安置房需五年过渡期,双方约定五年期后卖方积极配合办理过户,过户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并特别约定房屋所有权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须经夫妻共同签字生效。次日,陆XX全额支付购房款,侯XX、甘X交付房屋钥匙及全部购房原件资料,纪XX、陆XX入住至今。现案涉房屋已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但侯XX、甘X拒绝配合。纪XX、陆XX遂诉至法院,请求某公司配合办理初始登记,侯XX、甘X协助过户。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甘X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案涉《房地产买卖契约(购房合同)》的效力及房屋权属认定。上诉人甘X主张案涉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其女儿侯XX对买卖不予认可,故合同应属无效。其二,案涉房屋办理不动产权初始登记及后续过户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甘X主张在过户前需先办理初始房产证,该部分费用亦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案涉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针对焦点一,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且甘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属其与侯XX共有,故对其主张合同无效及房屋属家庭共有的抗辩不予采信。针对焦点二,合同明确约定过户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但对上诉人办理初始产权登记的费用未作约定,依法应由上诉人及侯XX自行承担。综上,二审法院认定甘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十余元由甘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