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贾波律师代理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贾波律师 在线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4700
    服务人数
  • 2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贾波律师作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复杂的房屋买卖及拆迁安置背景,贾波律师准确界定某公司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与义务边界。在庭审中,贾波律师清晰阐明某公司仅负有配合办证的附随义务,不涉及买卖双方关于房屋权属及费用的实体争议,成功引导法庭聚焦于买卖双方的合同纠纷。其专业的法律意见有效规避了某公司可能承担的额外风险,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民商事诉讼功底。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案涉房屋原系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屋拆迁后由纪XX、陆XX购买。2010年6月11日,侯XX与某公司签订销售协议,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幢某室的案涉房屋,面积83.93平方米,总价21.8万余元。同年6月22日,纪XX、陆XX与侯XX、甘X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侯XX、甘X将案涉房屋以49万元出售。因房屋属拆迁安置房需五年过渡期,双方约定五年期后卖方积极配合办理过户,过户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并特别约定房屋所有权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须经夫妻共同签字生效。次日,陆XX全额支付购房款,侯XX、甘X交付房屋钥匙及全部购房原件资料,纪XX、陆XX入住至今。现案涉房屋已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但侯XX、甘X拒绝配合。纪XX、陆XX遂诉至法院,请求某公司配合办理初始登记,侯XX、甘X协助过户。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甘X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案涉《房地产买卖契约(购房合同)》的效力及房屋权属认定。上诉人甘X主张案涉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其女儿侯XX对买卖不予认可,故合同应属无效。其二,案涉房屋办理不动产权初始登记及后续过户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甘X主张在过户前需先办理初始房产证,该部分费用亦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案涉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针对焦点一,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且甘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属其与侯XX共有,故对其主张合同无效及房屋属家庭共有的抗辩不予采信。针对焦点二,合同明确约定过户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但对上诉人办理初始产权登记的费用未作约定,依法应由上诉人及侯XX自行承担。综上,二审法院认定甘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十余元由甘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贾波律师
贾波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贾波律师?
5.0分服务:4700人执业:27年
贾波律师
13201199****4858 执业认证
  •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座六楼
贾波,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京东南大学法学院毕业,现为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建筑及房地产业务委员会...
  • 189 1386 280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