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3年3月22日中午,雷X因其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某装饰城工地泥浆池被王X丙等人无故填平,与王X乙发生矛盾。雷X为防谈判吃亏,纠集徐X、雷X甲等人到场助威。雷X甲又纠集吴X、汪X等人,吴X再纠集李某、王X甲等人。雷X甲、吴X等人携带并购买了钢管数根,徐X则两次购买白手套并分发。当日17时许,雷X带领众人前往工地与王X乙谈判。双方意见不合发生冲突,对方严X持手枪抵住雷X头部并鸣枪三次,雷X甲等人持钢管、砖块等围殴对方并砸击车辆。案发后,雷X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指控雷X甲等人犯聚众斗殴罪。辩护人贾波提出辩护意见:1. 不宜认定雷X甲犯聚众斗殴罪;2. 雷X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予从轻处罚;3. 本案对方在起因及矛盾激化上存在明显过错,且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对雷X甲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法院需审查雷X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雷X甲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属共同犯罪。针对辩护意见,法院认定雷X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法院采纳了对方在矛盾激化上负有责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酌定从轻情节。鉴于雷X甲系初犯且当庭认罪,悔罪表现良好,所在地司法矫正部门愿意接受其为矫正对象,法院最终判决:雷X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涉案手枪、钢管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