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蔡XX与某公司就某市某区某街道某社区的房屋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6.6万元。后因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双方租赁合同依法无效。蔡XX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起初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租金,审理中变更为要求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8.8万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认为,虽合同无效,但参照合同约定,在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已支付占有使用费,且其以公章被他人控制为由的抗辩未获采信的情况下,支持了蔡XX8.8万元的诉求。某公司不服,委托贾波律师等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蔡XX是否实际向某公司交付了涉案房屋,以及某公司是否实际占有使用了该房屋。蔡XX主张已交付钥匙,但无书面交接手续;某公司则抗辩称从未接收和使用涉案房屋,公司早已停止营业,并提交了登报遗失声明证明长期不营业。蔡XX则主张某公司工商状态正常,且一审后清理房屋时发现某公司股东胡XX的车辆留在场地。
【裁判结果】
二审期间,贾波律师针对蔡XX的举证进行有力质证,指出遗失声明时间迟于占有使用费发生期间,且报警记录仅为单方陈述,车辆照片无法证明车主身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XX虽提交了租赁合同,但在某公司否认接收房屋的情况下,蔡XX仍需对交付房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蔡XX补充提交的报警记录和车辆照片不足以证明房屋已实际交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蔡XX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蔡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