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掩饰隐瞒犯罪:贾波律师代理韩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获轻判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贾波律师 在线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4700
    服务人数
  • 2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贾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在证据确凿、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的情况下,贾波律师准确制定辩护策略,将辩护重心放在量刑情节的争取上。他敏锐地抓住被告人韩某甲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庭审中进行了充分、有力的辩护。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真诚的庭审沟通,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使被告人获得了较轻的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律师精准把握案件焦点、有效沟通的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1年12月28日上午,公安人员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被告人韩XX住所地查获其收购的四辆被盗电动自行车。具体包括:张X于2011年9月被盗的价值一千三百余元的黑色派特电动自行车;田X于2011年10月中旬被盗的价值五百元的红色雅迪电动自行车;杨XX于2011年10月被盗的欧通牌电动自行车;以及陈某于2011年12月27日被盗的价值三千六百余元的灰色捷安特电动自行车。经查,韩XX曾于2006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某检察院以韩XX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上述事实有证人张X、田X、杨XX、陈某、沈XX、胡XX、彭XX、刘X、江XX等人的证言,以及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物价部门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人韩XX的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的考量。在行为定性方面,韩XX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量刑情节方面,韩XX具有前科劣迹,属于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但其在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并表现出一定的悔罪态度。辩护人贾波在庭审中重点围绕韩XX的认罪悔罪态度展开辩护,提出其虽有过前科,但本次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某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鉴于庭审中被告人韩XX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贾波关于韩XX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韩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贾波律师
贾波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贾波律师?
5.0分服务:4700人执业:27年
贾波律师
13201199****4858 执业认证
  •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座六楼
贾波,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京东南大学法学院毕业,现为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建筑及房地产业务委员会...
  • 189 1386 280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