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1年12月28日上午,公安人员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被告人韩XX住所地查获其收购的四辆被盗电动自行车。具体包括:张X于2011年9月被盗的价值一千三百余元的黑色派特电动自行车;田X于2011年10月中旬被盗的价值五百元的红色雅迪电动自行车;杨XX于2011年10月被盗的欧通牌电动自行车;以及陈某于2011年12月27日被盗的价值三千六百余元的灰色捷安特电动自行车。经查,韩XX曾于2006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某检察院以韩XX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上述事实有证人张X、田X、杨XX、陈某、沈XX、胡XX、彭XX、刘X、江XX等人的证言,以及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物价部门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人韩XX的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的考量。在行为定性方面,韩XX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量刑情节方面,韩XX具有前科劣迹,属于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但其在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并表现出一定的悔罪态度。辩护人贾波在庭审中重点围绕韩XX的认罪悔罪态度展开辩护,提出其虽有过前科,但本次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某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鉴于庭审中被告人韩XX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贾波关于韩XX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韩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