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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波律师代理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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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贾波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面对委托人可能承担巨额连带债务的危机,贾波律师全面梳理并组织了某拆迁公司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资料等关键证据,构建起严密的证据链。在庭审中,他逻辑清晰地论证了某建设公司与某拆迁公司在人员、场所、财务上相互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情形,成功说服法院采信其代理意见。最终帮助某建设公司彻底摆脱了连带赔偿责任,有效维护了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1年1月,某电子公司与某拆迁公司签订《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某拆迁公司对某电子公司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实施拆迁,支付补偿款265万余元,并帮助某电子公司购买某小区产权置换房及门面房。后某拆迁公司未能履行帮助购房义务。某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多次信访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相关购房约定,要求某拆迁公司赔偿房屋差价及租金损失567万余元,并要求某拆迁公司的唯一股东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贾波律师代理某建设公司参与一审及二审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某拆迁公司赔偿343万余元,驳回对某建设公司的诉求。双方均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案涉《协议》中帮助购房条款的效力及某拆迁公司违约责任的认定;二、房屋差价损失及租金损失的具体计算时点与数额,特别是2015年12月31日之后扩大的损失应如何分担;三、某建设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应对某拆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帮助购房条款合法有效,某拆迁公司未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赔偿房屋差价及租金损失。关于损失数额,2015年12月31日前的损失由某拆迁公司全额承担,此后因某电子公司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双方对扩大的损失各承担一半责任。经重新核算,某拆迁公司应赔偿损失合计362万余元。针对连带责任问题,法院采纳了贾波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某建设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等证据足以证明其财务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故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变更某拆迁公司的赔偿金额为362万余元,驳回某电子公司对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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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波,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京东南大学法学院毕业,现为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建筑及房地产业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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