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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波律师代理某区房产局行政征收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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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贾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深厚的行政法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关于“认定被征收人属于行政行为”的复杂主张,贾波律师精准界定征收调查登记与最终行政行为的法律边界,制定“行为不可诉”与“民事既判力阻却”的双重答辩策略。在庭审中,贾波律师条理清晰地阐释了行政协议签订的合意原则及生效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采纳我方观点。其专业的法律分析与严密的逻辑论证,有效维护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形象,最终促成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胜诉结果,圆满化解了行政争议。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6年,某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某区征收办负责具体工作。案外人钱X签署了《房屋移交确认单》,同意将涉案房屋移交拆除。原告骆X认为,被告某区房产局错误认定钱X为被征收人,侵犯了其作为涉案房屋唯一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认定钱X为户主的行为违法,并确认骆X为被征收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骆X起诉,骆X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骆X上诉称,认定被征收人确立了行政相对人地位,属于行政行为,错误认定剥夺了其合法权益。某区房产局答辩称,未与钱X签订补偿协议,认定被征收人不具可诉性,且已有生效民事判决对补偿利益进行分配,骆X起诉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机构调整,某区征收办职责由某区房产局承继,二审依法变更被上诉人。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骆X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具体包含三个层面:其一,某区房产局在征收过程中对房屋权属的调查登记及钱X签署《房屋移交确认单》的行为,是否属于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二,骆X要求某区房产局通过与其签订补偿协议的方式确定其为被征收人,在双方存在根本分歧的情况下,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三,在已有生效民事判决对涉案房屋补偿款分配作出确认的前提下,骆X再行提起行政诉讼意图解决补偿问题,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权属的调查登记系为最终作出征收补偿做准备,并非最终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钱X签署《房屋移交确认单》尚不影响骆X关于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权益,依法应裁定驳回该项起诉。其次,签订补偿协议需以双方达成合意为前提,现双方对补偿数额存在根本分歧,事实上无法签订,亦不可能通过司法判决强制要求签订,该诉求不属于受案范围。最后,生效民事判决已确定骆X能够获得的补偿款数额,有关补偿款分配问题事实上已得到明确,骆X不应在获知民事判决结果后再提起行政诉讼。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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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波,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京东南大学法学院毕业,现为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建筑及房地产业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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