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6年,某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某区征收办负责具体工作。案外人钱X签署了《房屋移交确认单》,同意将涉案房屋移交拆除。原告骆X认为,被告某区房产局错误认定钱X为被征收人,侵犯了其作为涉案房屋唯一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认定钱X为户主的行为违法,并确认骆X为被征收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骆X起诉,骆X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骆X上诉称,认定被征收人确立了行政相对人地位,属于行政行为,错误认定剥夺了其合法权益。某区房产局答辩称,未与钱X签订补偿协议,认定被征收人不具可诉性,且已有生效民事判决对补偿利益进行分配,骆X起诉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机构调整,某区征收办职责由某区房产局承继,二审依法变更被上诉人。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骆X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具体包含三个层面:其一,某区房产局在征收过程中对房屋权属的调查登记及钱X签署《房屋移交确认单》的行为,是否属于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二,骆X要求某区房产局通过与其签订补偿协议的方式确定其为被征收人,在双方存在根本分歧的情况下,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三,在已有生效民事判决对涉案房屋补偿款分配作出确认的前提下,骆X再行提起行政诉讼意图解决补偿问题,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权属的调查登记系为最终作出征收补偿做准备,并非最终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钱X签署《房屋移交确认单》尚不影响骆X关于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权益,依法应裁定驳回该项起诉。其次,签订补偿协议需以双方达成合意为前提,现双方对补偿数额存在根本分歧,事实上无法签订,亦不可能通过司法判决强制要求签订,该诉求不属于受案范围。最后,生效民事判决已确定骆X能够获得的补偿款数额,有关补偿款分配问题事实上已得到明确,骆X不应在获知民事判决结果后再提起行政诉讼。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