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8月4日晚,被告人董X翻窗进入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内某公司办公室,在房间矮柜内窃得人民币2万元。2007年2月6日晚,被告人董X再次翻窗进入前述公司室内,在房间办公桌抽屉内窃得香烟六条。被告人董X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家属积极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并成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出具的领款凭证,证人王X的证言,被害人曹X、李X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链条完整,足可认定。公诉机关遂以盗窃罪对董X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董X的量刑情节及最终的处罚幅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贾波在庭审中提出,虽然被告人董X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更为重要的是,被告人家属已代为全额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辩护人据此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董X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需综合评判上述情节对量刑的具体影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董X归案后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贾波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董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