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XX在某市某区某古玩市场自己的摊位上,多次向他人出售伪造的纪念币。其中,陈XX向刘XX、韩XX出售伪造的纪念金、银币共计62枚。2012年5月5日,陈XX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其摊位及住处搜缴各种面额的纪念金、银币共计102枚。经某公司鉴定,上述纪念金、银币均属伪造的贵金属纪念币。经核算,陈XX向刘XX、韩XX出售的62枚伪造的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共计10万余元;从其摊位及住处搜缴的尚未出售的102枚伪造的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共计18万余元。某检察院以某检诉刑诉(XXXX)XXX号起诉书指控陈XX犯出售假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贾波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陈XX的量刑情节认定,特别是针对尚未出售的18万余元假币部分的犯罪形态认定,以及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是否足以构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公诉机关指控陈XX出售假币数额特别巨大。辩护人贾波律师提出,陈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同时,公安机关从其摊位及住处搜缴的18万余元纪念币尚未实际出售,系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辩护人据此主张,依法应当对陈XX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XX出售伪造的贵金属纪念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依法应予惩处。某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针对量刑情节,法院认定陈XX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从其摊位及住处搜缴的18万余元纪念币尚未出售,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人贾波律师提出的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XXXX)某法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陈XX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