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死者王X甲生前系某公司员工,某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4年8月,某公司将王X甲派往某电力公司从事喷涂辅助工作。同年8月3日,王X甲在工作时发病被送医,经某医院救治无效于8月21日死亡,住院18天。2025年1月,王X甲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同年4月,某人社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王X甲之妻赛某、之子王X乙、之女王X丙作为申请人,委托陈步青律师等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及某电力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8万余元、供养亲属抚恤金72万元、医疗费21.3万余元等各项工伤待遇。某医院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要求优先受偿欠付的医疗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及金额如何确定;二、某电力公司作为发包方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能否一次性支付。某公司辩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基数应为5.1万余元,抚恤金应按月支付,且已垫付部分费用。某电力公司辩称双方系劳务外包关系,不存在劳务派遣,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某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缴工伤保险,应按202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万余元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3.6万余元及丧葬补助金5.1万余元。医疗费扣除已垫付部分,某公司还应支付21.2万余元。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抚恤金,赛某符合供养条件,裁决某公司按月计发,并一次性支付裁决前的抚恤金4万余元。因某电力公司与某公司系业务外包关系,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最终裁决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126.5万余元,并自2026年4月起按月支付赛某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其死亡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