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毛X于2025年7月13日入职某公司苏州分公司,被安排至某公司担任保安,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25年8月16日,毛X在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某医院诊断为手部骨折等伤情。同年9月28日,某局依法认定毛X所受伤害为工伤。2026年4月8日,某委员会鉴定毛X致残程度为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因某公司未为毛X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拒绝支付足额赔偿,毛X遂委托陈步青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入职至受伤期间的工资差额九千元,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万元、停工留薪期4个月工资2万元、交通费五百元,并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则辩称试用期薪资为两千余元,主张毛X自愿放弃社保且承诺不主张工伤待遇,并对各项赔偿金额及停工留薪期时长提出异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毛X的实际工资标准及工资差额的认定。某公司主张按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而陈步青律师结合毛X的实际工作时间(两班倒、每班12小时)及考勤记录,主张应按五千元/月的实际工资标准计算。第二,停工留薪期的时长及工资计算依据。某公司认为毛X未提交停工留薪期鉴定意见,主张休养时长超出合理区间;陈步青律师则依据出院记录及诊断证明书中的医嘱,合理推定停工留薪期。第三,“自愿放弃社保及工伤待遇”条款的效力。陈步青律师明确指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绝对无效,某公司必须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第四,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基数及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
【裁判结果】
某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仲裁委认为,结合考勤表及岗位特性,采信毛X关于每日出勤12小时的陈述,并按五千元/月标准核算工资差额。关于停工留薪期,结合出院医嘱及诊断证明,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25年8月16日至2025年11月20日,并按五千元/月标准计算工资。因某公司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应由其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因毛X受伤后未返岗且停工留薪期满,确认双方于2025年11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最终裁决:确认双方于2025年11月2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毛X工资差额五千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5万余元;对毛X主张的交通费等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