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7月,周X入职某建筑公司,被安排至某市某区某项目场地从事木工工作,双方约定日工资标准为五百余元。2025年9月29日下午,周X在工地二楼工作时,因架子上钢管掉落砸伤脚部,经医院诊断为右足第1远节趾骨远端骨折。受伤后,某建筑公司未为其申报工伤。为维护合法权益,周X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于2025年5月29日至2026年4月30日期间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委经审理查明,某建设公司将其承包的案涉项目分包给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与周X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某建设公司通过银行专用账户代发工资,某建筑公司负责考核出勤并按日工资二百六十余元标准支付。银行交易明细显示,某建设公司农民工工资专户于2025年8月、9月分别向周X转账支付三千余元、三千六百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存续的具体期间。由于某建筑公司缺席仲裁,未提交答辩状及任何反驳证据,仲裁庭需根据周X提交的门诊病历、分包合同、劳动合同及银行流水等证据,结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劳动关系的成立及存续期间进行依法认定。
【裁判结果】
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某建筑公司与周X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总承包单位某建设公司通过专户向周X发放了工资,证据链条完整。某建筑公司未到庭提供相反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劳动关系起始时间,周X主张2025年7月1日入职但证据不足,仲裁委以合同约定的2025年7月2日为准。关于解除时间,周X自述2025年12月29日因去其他工地工作而解除,某建筑公司未提供反证,仲裁委予以采信。最终,仲裁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缺席裁决:确认周X与某建筑公司于2025年7月2日至2025年12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