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步青律师代理周X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胜诉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陈步青律师 在线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陈步青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陈律师精准梳理了分包合同、劳动合同及总包方代发工资的银行流水,构建了完整的劳动关系证据链。在劳动关系起止时间的认定上,陈律师客观评估了当事人的诉求与证据瑕疵,引导当事人合理调整预期,并当庭清晰陈述离职事实,有效避免了因举证不能导致的败诉风险。其专业的策略制定与庭审表现,最终帮助当事人成功确认劳动关系,为后续工伤认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5年7月,周X入职某建筑公司,被安排至某市某区某项目场地从事木工工作,双方约定日工资标准为五百余元。2025年9月29日下午,周X在工地二楼工作时,因架子上钢管掉落砸伤脚部,经医院诊断为右足第1远节趾骨远端骨折。受伤后,某建筑公司未为其申报工伤。为维护合法权益,周X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于2025年5月29日至2026年4月30日期间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委经审理查明,某建设公司将其承包的案涉项目分包给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与周X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某建设公司通过银行专用账户代发工资,某建筑公司负责考核出勤并按日工资二百六十余元标准支付。银行交易明细显示,某建设公司农民工工资专户于2025年8月、9月分别向周X转账支付三千余元、三千六百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存续的具体期间。由于某建筑公司缺席仲裁,未提交答辩状及任何反驳证据,仲裁庭需根据周X提交的门诊病历、分包合同、劳动合同及银行流水等证据,结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劳动关系的成立及存续期间进行依法认定。

 

【裁判结果】

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某建筑公司与周X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总承包单位某建设公司通过专户向周X发放了工资,证据链条完整。某建筑公司未到庭提供相反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劳动关系起始时间,周X主张2025年7月1日入职但证据不足,仲裁委以合同约定的2025年7月2日为准。关于解除时间,周X自述2025年12月29日因去其他工地工作而解除,某建筑公司未提供反证,仲裁委予以采信。最终,仲裁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缺席裁决:确认周X与某建筑公司于2025年7月2日至2025年12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陈步青律师
陈步青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陈步青律师?
5.0分热情执业:4年
陈步青律师
13201202****2512 执业认证
  •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 主办律师
  •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工伤赔偿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4A栋2层、14层
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述 陈步青律师,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年限4年。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
  • 178 0513 538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