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徐X入职某公司,在某项目施工现场意外受伤,导致多处骨折。后经某社会管理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徐X与某公司项目实际负责人申X签订了一份4.5万元的赔偿协议;同日,徐X又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8万元的工伤赔偿协议书。某公司向徐X账户汇入两笔共计8万元,徐X随即将其中4万元转回给某公司人员刘某甲,申X后续又向徐X支付了5000元。后徐X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解除用工关系,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差额6.1万余元。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主张8万元协议有效且已超额履行。徐X则辩称实际履行的是4.5万元协议,8万元协议仅为配合雇主责任险理赔所签,且4.5万元协议显失公平,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徐X的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赔偿金额应如何准确认定;第二,原被告双方就工伤赔偿实际达成的协议金额究竟是4.5万元还是8万元;第三,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若构成,某公司应支付徐X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具体为多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法定赔偿金额,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建议休息期,以及双方均无异议的月工资七千元标准,徐X的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为10.6万余元。关于实际履行的协议,申X在仲裁阶段明确认可4.5万元协议系代表某公司签订,其在诉讼中反言违背了民事诉讼禁止反言原则,且结合资金流水走向与高度盖然性,法院认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4.5万元协议。关于是否显失公平,4.5万元与实际法定待遇10.6万余元存在明显差距,明显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赔偿义务,构成显失公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需向徐X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6.1万余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