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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贾波律师代理姜X诈骗罪案获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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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波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精准界定当事人姜某的从犯地位,强调其仅为了完成公司业务提供技术帮助,未参与核心诈骗策划与分赃,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预期。其次,全面梳理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重点突出姜某坦白认罪、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以及被害人损失已退赔等有利事实。最后,通过专业的庭审表达与证据组织,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为姜某争取到有期徒刑一年的从轻判决,实现了当事人刑期届满即释放的良好辩护效果,展现了扎实的刑事辩护功底。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2年,徐XX掌握开设虚假贷款网站诈骗的方法。同年5月至12月,徐XX联系某公司福州分公司业务员姜X,要求在某搜索引擎上推广贷款网站。姜X征得分公司经理张XX同意,在明知网站无资质且可能是诈骗网站的情况下,接受推广业务并收取费用。张XX联系吕XX提供虚假资质,交由姜X修改关键词后,由吕XX通过某搜索引擎代理端开户推广。后徐XX将该网站交由他人作为诈骗客服。同年11月,被害人朱XX在某搜索引擎发现该网站,联系后被以验证还款能力、购买保险等理由骗取5万余元。另查明,2012年10月至12月,他人意图利用虚假贷款网站诈骗,联系某公司客服主管苗X推广。苗X在明知无资质的情况下接受推广,并让赵X乙制作虚假营业执照,让赵X甲搭建维护网站。同年12月,被害人柴X在某搜索引擎看到该网站,被以提高信用度等理由骗取8万余元。案发后,各被告人先后被抓获归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主观明知程度。公诉机关指控姜X等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提供网络推广和技术支持,构成诈骗罪共犯。姜X的辩护人提出,姜X归案后主动坦白,当庭认罪;案发前表现良好,无前科;主观恶性较小,仅为公司业务,客观上系帮助犯,属从犯;且被害人损失已获退赔,请求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X等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网络推广和技术支持,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姜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姜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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