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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贾波律师代理傅XX容留他人吸毒案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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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波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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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贾波律师在本案中作为辩护人,精准把握了案件的量刑情节。通过深入阅卷和会见,贾波律师向法庭充分阐明了被告人傅某甲容留对象为朋友、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且未吸毒成瘾等关键从轻情节。同时,贾波律师积极沟通,促使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争取到坦白情节的认定。尽管法院最终因被告人自身吸毒未适用缓刑,但贾波律师的专业辩护成功促使法院采纳了大部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确保了被告人获得罪责刑相适应的轻判,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4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傅XX在其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家中及地下室,先后3次容留王XX、汪XX以自制冰壶为工具,采用烧烤过滤的方法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事实包括:2014年2月的一天晚上,傅XX在其家中地下室内,容留王XX、汪XX吸食毒品;同年4月2日下午,在其家中容留汪XX吸食毒品;5月的一天晚上,再次在其家中容留王XX、汪XX吸食毒品。2014年10月10日,傅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吸毒成瘾认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傅XX对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量刑情节的认定以及是否适用缓刑。辩护人贾波与彭XX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傅XX容留他人吸毒次数较少,且容留吸毒人员均为朋友,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第二,傅XX系初犯,且经公安机关认定其本人并未吸毒成瘾;第三,傅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基于上述情节,辩护人建议对傅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而法院则需要综合考量其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自身吸毒情况,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裁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傅XX多人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傅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傅XX自己吸食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但辩护人提出的其他关于主观恶性、初犯及坦白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傅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X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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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波,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京东南大学法学院毕业,现为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建筑及房地产业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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