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4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傅XX在其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家中及地下室,先后3次容留王XX、汪XX以自制冰壶为工具,采用烧烤过滤的方法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事实包括:2014年2月的一天晚上,傅XX在其家中地下室内,容留王XX、汪XX吸食毒品;同年4月2日下午,在其家中容留汪XX吸食毒品;5月的一天晚上,再次在其家中容留王XX、汪XX吸食毒品。2014年10月10日,傅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吸毒成瘾认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傅XX对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量刑情节的认定以及是否适用缓刑。辩护人贾波与彭XX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傅XX容留他人吸毒次数较少,且容留吸毒人员均为朋友,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第二,傅XX系初犯,且经公安机关认定其本人并未吸毒成瘾;第三,傅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基于上述情节,辩护人建议对傅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而法院则需要综合考量其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自身吸毒情况,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裁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傅XX多人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傅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傅XX自己吸食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但辩护人提出的其他关于主观恶性、初犯及坦白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傅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X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