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物流公司向被告某销售公司购买20台牵引车及25台半挂车,双方签订两份分期买卖合同。原告在使用中主张牵引车刹车制动系统存在严重缺陷,上坡时脚刹报警且无法制动,极易引发特大安全事故。经多次维修未果,原告诉请解除两份买卖合同,要求某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税费、保险及手续费等共计1037万余元,并要求生产商某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销售公司答辩称,车辆采购自某汽车公司且检验合格,牵引车与半挂车为独立合同,半挂车无质量问题,不同意解除。某汽车公司答辩称,车辆符合国家标准,鉴定意见存在错误,且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牵引车制动系统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是否满足法定解除条件;二、牵引车与半挂车买卖合同是否应一并解除;三、某汽车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中,双方围绕车辆起步气压标准(400千帕与539千帕之争)、车辆公告销售批次合规性以及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合法性展开激烈质证与辩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会议纪要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关于司法鉴定意见,法院认定厂家在质监局备案的企业标准及更新的驾驶员手册均标明起步气压为400千帕,鉴定数据显示车辆连续制动后气压均高于此标准,不违反国家强制标准。原告主张车辆违规销售亦缺乏事实依据。因原告未能证明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其解除合同及退还款项的诉请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物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共计13.5万余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