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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湘律师代理XX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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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邓湘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上诉人关于“通用名称”及“未实际使用”的抗辩,邓律师精准指导当事人补充提交商标许可合同、许可费支付凭证及网店经营截图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涉案商标的实际使用状态与市场知名度。在庭审中,邓律师深刻剖析“商标性使用”与“描述性使用”的法律界限,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专业的法律论证,为维持一审胜诉判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核心作用。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XXXX公司系第XXXX号“稻*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XX米业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XX包装显著位置突出使用“稻*香”字样。XX商业管理公司XX分公司亦销售了该涉案XX。XXXX公司遂委托邓湘律师等提起诉讼,要求XX米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XX商业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XX米业公司与XX商业管理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令XX米业公司赔偿12万元,XX商业管理公司赔偿四千元。XX米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中,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一、XX米业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XX米业公司上诉主张“稻*香”为XX的通用名称,其使用属于描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且XXXX公司未证明三年内实际使用该商标。二、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XX米业公司主张其无主观侵权故意,XXXX公司未证明实际损失,属恶意维权。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稻花香”为XX产品的通用名称。XX米业公司在包装显著位置突出使用该字样,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关于赔偿金额,XXXX公司提交的商标许可合同及网店截图等证据证明其将商标用于商业经营,XX米业公司作为专业粮食加工企业未尽合理审慎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侵权情节及维权开支,酌定赔偿金额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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