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XXXX公司系第XXXX号“稻*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XX米业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XX包装显著位置突出使用“稻*香”字样。XX商业管理公司XX分公司亦销售了该涉案XX。XXXX公司遂委托邓湘律师等提起诉讼,要求XX米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XX商业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XX米业公司与XX商业管理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令XX米业公司赔偿12万元,XX商业管理公司赔偿四千元。XX米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中,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一、XX米业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XX米业公司上诉主张“稻*香”为XX的通用名称,其使用属于描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且XXXX公司未证明三年内实际使用该商标。二、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XX米业公司主张其无主观侵权故意,XXXX公司未证明实际损失,属恶意维权。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稻花香”为XX产品的通用名称。XX米业公司在包装显著位置突出使用该字样,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关于赔偿金额,XXXX公司提交的商标许可合同及网店截图等证据证明其将商标用于商业经营,XX米业公司作为专业粮食加工企业未尽合理审慎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侵权情节及维权开支,酌定赔偿金额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