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邓湘律师代理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胜诉

  •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邓湘律师 在线
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邓湘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核心作用。首先,精准构建商标权属及知名度证据链,通过提交最高法生效裁判及大量宣传、许可证据,有力驳斥了被告关于“通用名称”的抗辩。其次,严密组织侵权取证,利用时间戳认证固定侵权事实。最后,在损失难以精确计算时,通过提供商标许可费及类案判决,成功说服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并作出较高金额判赔,最大化维护了客户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经受让取得第1298XX9号“稻*香”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大米。该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与运营,先后被评为著名商标及知名商标,并荣获多项行业金奖,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多份生效裁判均确认“稻*香”不属于法定或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经查,被告某股份公司生产、销售外包装突出标注“稻*香”字样的大米,被告某商业公司的某分公司销售了涉案大米。原告委托代理人邓湘律师等通过时间戳认证及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后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X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两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某商业公司分公司的侵权法律责任是否应由总公司承担;二是若侵权事实成立,两被告的赔偿责任应当如何确定。被告某股份公司辩称,其仅将“稻*香”作为大米品种名称使用,且包装上有自有商标,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同时主张原告取证后未告知即直接起诉,程序不合法。被告某商业公司未作答辩。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依法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被告某股份公司生产、销售及被告某商业公司分公司销售的涉案大米,在包装上突出使用“稻*香”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字形、读音等完全相同,构成商标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依法由总公司承担。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实际损失及被告获利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的较高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性质与情节,以及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酌定被告某股份公司赔偿原告12万元,被告某商业公司赔偿四千元,并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大米。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邓湘律师
邓湘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邓湘律师
5.0分热情执业:6年
邓湘律师
15101202****0732 执业认证
  • 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
  •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 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附12号金沙万瑞中心C座21楼2112室
  • 180 8164 712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