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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湘律师代理某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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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邓湘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在证据组织方面,邓律师指导客户通过可信时间戳固化购买侵权产品及对方微信公众号宣传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效破解了侵权人否认生产行为的抗辩。在庭审表现上,针对上诉人提出的“驰名商标无攀附必要”及“通用名称”等复杂抗辩,邓律师精准剖析商标法理,清晰界定“稻*香”并非法定或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有力论证了商标近似与混淆可能性。其专业的法律判断与严密的逻辑表达,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一审高额赔偿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米厂系第129XX59号“稻*香”文字拼音组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曾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某经营部销售了标有“梧桐稻*香”字样的5公斤装大米,该大米包装袋正面显著位置标注“梧桐稻*香”字样,下方标有XX公司出品。某米厂委托代理人以可信时间戳方式在某经营部购买该大米并取证,同时发现XX公司微信公众号存在对该大米的宣传推广。某米厂遂起诉XX公司与某经营部,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余元,合计31.5万余元,某经营部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与某经营部构成侵权,判令XX公司赔偿10万元,某经营部赔偿五千元。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争议焦点为:一、XX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恰当。XX公司上诉主张,其未突出使用“稻*香”,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大米销售多通过品牌与品种结合方式集中陈列,不易导致混淆;“稻*香”可能指代大米品种或酒业,不止某米厂;且其“梧桐”注册商标属驰名商标,无需攀附“稻*香”。此外,XX公司认为即使侵权,一审认定的赔偿金额也过高。某米厂则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为大米,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商品。“梧桐稻*香”完整包含了涉案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稻*香”,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判断,容易认为二者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系,导致混淆、误认。XX公司未经某米厂许可,生产、销售外包装使用“梧桐稻*香”字样的商品,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关于赔偿金额,因某米厂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及XX公司获利,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XX公司经营规模、侵权商品价值及维权合理支出,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万元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元由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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