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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龙律师代理王XX继承纠纷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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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由靖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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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晓龙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策略。面对一审不利局面,张律师精准锁定“30万元存款归属”与“放弃房产继承的前提条件”两大核心突破口。在证据组织上,通过调取银行交易明细,成功论证30万元系当事人自有资金,排除遗产属性;在法律适用上,深刻剖析“放弃继承”的附条件性质,打破对方企图独占存款又保留房产的诉求。张律师的代理意见逻辑严密,被二审法院全面采纳,最终实现改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王XX与王XX系兄妹关系,其母苏X、父王XX相继去世。王XX去世后,名下某银行账户留有存款共计48.1万余元,被王XX全部取走。此前,王XX曾在某公证处公证放弃对父母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屋的继承权,由王XX继承并过户。此外,王XX之女王XX曾向王XX借款5万元,王XX同意承担该债务。王XX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存款。一审法院认定,王XX利用王XX账户存入的30万元系其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其余18.1万余元作为遗产由两人平分。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王XX上诉主张30万元应属遗产;王XX上诉主张部分存款系生前赠与,且其放弃房产继承是以王XX不主张存款为前提,要求驳回王XX诉请。张晓龙律师作为王XX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王XX名下某银行账户内存入的30万元本金及对应理财收益是否属于遗产范围;第二,王XX放弃房产继承的效力认定,以及遗产分配的整体平衡问题;第三,王XX对王XX所负的借款本息是否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并抵扣。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30万元存款,根据交易明细及高度盖然性原则,该款项系王XX从个人账户取出后存入,不属于遗产,其产生的1.2万余元理财收益亦不属于遗产。关于房产继承,王XX放弃房产继承的前提是王XX不再主张存款,现王XX主张分割存款,王XX自然有权继承房产一半份额。经法院核算,王XX实际遗产存款为16.9万余元,王XX应分得8.4万余元;扣除王XX应承担的王XX借款本息一半即3.6万余元,王XX实际应分得4.8万余元。然而,若王XX主张存款,王XX主张房产一半份额(价值近16万元),则王XX在已继承全部房产的前提下,还需向王XX给付巨额折价款。因此,王XX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XX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8万余元由王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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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龙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陆军指挥学院法律专业,善于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因受军队近二十年锤炼的影响,养成了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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