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尹X甲于2017年12月入职某集团公司,后续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尹X甲从事综合管理部副经理等工作。在职期间,尹X甲的个税扣缴、社保缴纳以及部分月份的工资发放,存在由某水电公司、某水电公司成都分公司、某电力公司甲等关联企业代付代缴的情形。2025年8月,某集团公司在内部核查中发现电子印模存在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使用情况,遂要求尹X甲等人停职配合调查。同年10月,某集团公司出具通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认定尹X甲作为综合部经理对电子印模长期失管、隐匿不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失职行为给公司带来重大经营风险,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尹X甲认为上述五家公司构成混合用工,应当连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5万余元、拖欠的绩效工资10.3万余元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1万余元。五被告则共同辩称,仅某集团公司与尹X甲存在劳动关系,解除合同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绩效工资不具备支付条件。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五被告是否构成混同用工并应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某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三是尹X甲主张的历年绩效工资是否应予支持;四是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尹X甲与某集团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实际接受其管理,关联企业间的资金代付行为不能替代用工管理事实,不足以认定混同用工,故要求其他四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其次,某集团公司虽主张尹X甲严重失职,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具体事实,亦未证明该风险已实际转化为重大经济损失,故构成违法解除。再次,关于绩效工资,尹X甲提交的统计表无公司签章,且未能举证证明考核达标及公司作出发放决定,故不予支持。最后,关于未休年休假,统筹安排年休假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劳动者未主动申请不能免除该责任,某集团公司应依法支付相应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一、某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尹X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4万余元;二、某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尹X甲未休年休假工资1万余元;三、驳回尹X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某集团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