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陈XX于2023年8月8日入职某公司,从事货车司机岗位。双方未约定明确的固定工资标准,工资按底薪加计件提成发放,次月10日支付。入职后,某公司始终未与陈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5月31日,某公司单方面解除与陈XX的劳动关系。陈XX认为某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委托邓湘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包括: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万余元,以及2023年8月8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即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二是某公司是否应当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在庭审中,某公司辩称,未缴纳社保是因为陈XX主动提出不购买,公司每月以现金形式发放了七百余元作为补偿。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主张陈XX在工作期间打麻将,且因其违反交通规则多次发生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和声誉影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故解除行为合法。对于二倍工资差额,某公司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及陈XX的入离职时间均予以认可。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公司虽主张陈XX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规章制度文件,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陈XX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某公司展示的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未在庭后提交书面证据,仲裁委不予采信。因此,仲裁委认定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经核算陈XX主张的2.3万余元在合理合法范围内,予以支持。
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因某公司对未签合同事实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某公司应当支付2023年9月8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核算,陈XX主张的10.6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予以支持。
最终裁决: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万余元;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6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