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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湘律师代理钟X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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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邓湘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在二审阶段,邓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针对保险公司主张的“故意隐瞒”抗辩,从投保人年龄、医学认知局限及病症名称差异等角度进行有力反驳,成功维持了一审关于“重大过失”的有利认定。同时,邓律师在证据组织上,详细梳理了数十份病历、处方及费用清单,清晰界定了保险责任期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为法院准确核算46万余元理赔款提供了坚实的事实基础,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钟X于2024年2月向某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医疗险,交纳保费4千余元。2024年11月起,钟X因大脑恶性肿瘤在某医院等多地医院住院及门诊治疗,个人支付医疗费共计62万余元。钟X申请理赔时,某保险公司以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慢性萎缩性胃炎、结直肠多发息肉、腔隙性脑梗死等病史为由,发出拒赔解约通知。钟X遂起诉要求确认解约无效并赔付保险金61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某鉴定中心鉴定确认钟X既往病史与本次颅内占位性病变无因果关系,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6万余元。双方均不服并上诉,邓湘律师继续代理钟X参与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

1. 钟X投保时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某保险公司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及拒赔权。某保险公司主张钟X隐瞒长期连续治疗的疾病史属于故意,足以影响承保决定;钟X则主张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无因果关系,保险人无权拒赔。

2. 案涉保险期间届满后,钟X在住院期间开具的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及出院后的门诊急诊费用,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钟X主张依据合同条款,住院状态延续至出院,相关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某保险公司则辩称该费用超出保险期间且不属于承保范围。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如实告知义务,钟X未告知的病症与保险公司询问名称并非完全一致,且其作为近67岁的普通消费者,难以认定有意不告知,一审认定其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正确。因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无因果关系,某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并拒赔。关于保险期间外费用,合同关于住院状态延续的约定仅针对住院医疗保险金,钟X主张的电场治疗处方开具及出院后的门诊费用均发生在保险期间外,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某保险公司及四川分公司需连带向钟X支付保险金4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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