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10月29日,徐XX驾驶某AXXXXX号电动自行车,在某市某区某路段超越同向行驶的胡XX驾驶的某AXXXXX号电动自行车时,两车发生险情致胡XX摔倒受伤。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分局认定徐XX未确保安全超车且事发后未保护现场擅自离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胡XX经某医院诊断为右膝关节前十字韧带损伤、半月板撕裂等,住院13天并进行手术,出院后需双拐辅助行走并长期佩戴支具。胡XX系某公司产品研发工程师,因双方协商未果,胡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邓湘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XX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徐XX辩称某司法鉴定中心痕迹鉴定显示双方车辆未发生实质接触,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误工费的认定问题。徐XX主张胡XX已从用人单位获得停工留薪待遇,不存在实际收入减少,不符合误工费赔偿条件,且对误工费计算标准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予以采信,徐XX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误工费,法院认定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系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停工留薪期待遇与误工费可兼得。在计算标准上,法院采纳邓湘律师意见,认定受害人个人缴纳的社保、公积金及个税均属劳动报酬组成部分,应纳入计算基数。法院以事故前12个月为周期核算月均应发工资为1.8万余元,结合140余天误工期,支持误工费8.6万余元。最终法院核算各项合理损失合计13.6万余元,判决徐XX全额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