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余X与被告朱X原系追求关系。2021年6月18日、6月24日及8月14日,余X通过微信向朱X分别转账五千元、1.8万元和2万元,共计4.3万元。后双方未能建立恋爱关系,余X要求朱X返还款项。2025年10月30日,双方通过电话进行沟通,朱X在通话中承认款项事实,并明确承诺分期偿还该4.3万元,要求余X提供收款账号。然而次日,朱X单方反悔并拒绝履行返还义务。余X遂委托邓湘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朱X归还借款4.3万元。朱X则辩称,案涉款项系余X追求期间的单方赠与,且余X曾明确表示无需偿还,此外本案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案涉款项的性质认定以及诉讼时效的计算上。
首先,关于款项性质与还款合意。朱X主张案涉款项属于赠与,且余X曾在短信中明确表示“一分钱不用给”,故不应返还。对此,邓湘律师通过提交2025年10月30日的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指出,尽管早期转账及短信沟通带有赠与色彩,但在该通话录音中,朱X已清晰、明确地作出了自愿返还款项的意思表示,并详细协商了分期还款的具体金额与时间。这表明双方已就款项返还达成了新的合意,该合意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主作出,合法有效。
其次,关于诉讼时效。朱X抗辩称转账发生于2021年,至2025年起诉时已过三年诉讼时效。邓湘律师依法反驳,朱X于2025年10月30日作出同意还款的意思表示,实质上是双方就返还款项达成了新的协议,诉讼时效应当自该新合意达成之时重新起算。因此,余X提起本案诉讼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未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邓湘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虽然余X初期的转账行为属于基于建立恋爱关系的赠与,但根据通话录音等证据,朱X在余X主张返还时作出了自愿返还的明确意思表示,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还款合意,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朱X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其单方反悔拒绝履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关于诉讼时效,因双方达成新合意,时效重新起算,本案未超诉讼时效。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朱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余X返还款项4.3万元;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余元及保全费四百余元,均由朱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