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付XX与刘XX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生育一子付X丙,2013年生育一女付X丁。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8年在某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名子女均由女方刘XX抚养,男方付XX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婚后房产变卖还清债务后,刘XX分得百分之六十,付XX分得百分之四十。离婚后,双方实际“离婚不离家”,共同照管两名子女。2024年3月,双方发生纠纷,刘XX离家单独生活。此后,付XX实际承担了两名子女的日常照顾、接送上下学及生活学习开销,子女在付XX的照顾下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为此,付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蔡X与实习律师刘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名子女变更由其抚养,并要求刘XX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及承担一半教育、医疗费。刘XX辩称应按离婚协议执行,其目前有能力抚养,并指控付XX存在殴打行为,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付XX主张变更两名子女抚养权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其抚养条件是否明显优于刘XX且更有利于子女成长;其二,在双方均具备抚养意愿与能力,且子女对抚养人意愿存在差异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平衡双方权益与子女真实意愿;其三,若抚养权发生变更,关于抚养费的诉求是否应予支持,即未直接抚养一方是否仍需支付抚养费及具体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妥善解决。本案中,双方自离婚至2024年3月共同照管子女,此后因纠纷分别居住。经法院询问,子付X丙明确表示愿由付XX抚养,女付X丁表示由父或母抚养均可。法院结合双方经济状况及子女意愿,认为两名子女由双方分别抚养一人为宜。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一、子付X丙变更由付XX抚养;二、驳回付XX的其余诉讼请求。关于抚养费,法院认为两名子女由双方各自自行抚养,故未支持付XX索要抚养费的诉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双方各承担五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