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 年 3 月至 5 月 23 日,吴某、李XX(在逃)主导实施帮信犯罪,大量收购银行卡、电话卡,购置电脑等作案工具,纠集石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王XX某等多人,先后在昆明市官渡区、禄丰XX两处地点,为电信网络犯罪提供转账结算服务。该案被侦查机关查获时,现场扣押大量银行卡、手机、U 盾等作案工具;团伙整体银行卡交易流水高达 548XXXX5530.75 元,关联 11 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诈骗资金流水 30 余万元,属于涉案规模巨大的团伙型帮信犯罪案件。
本案被告人王XX某,受同案人员邀约,以自身身份办理多套银行卡予以出售,用于网络犯罪资金支付结算。王XX某对自身行为带来的严重刑事后果认知不足,仅简单认为只是出售银行卡,不料就此卷入刑事犯罪,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逮捕。本案系八人共同犯罪,全案涉案流水数额特别巨大,案件整体危害后果突出,王XX某作为底层参与者,存在被按照团伙整体危害后果从重追责的风险。王XX某及其家属面对严峻案件形势,心理压力巨大,委托云南天外天(楚雄)律师事务所李忠宝律师、文兴榕实习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
二、办案思路
接受委托后,结合卷宗证据与会见掌握的案件事实,确立核心办案思路:本案团伙整体流水极高,但不能将团伙全部危害后果归责于底层被邀约人员,辩护核心应当剥离全案整体犯罪危害,聚焦王XX某个人的行为、地位、主观认知、获利情况,精准区分共同犯罪内部罪责边界。
1.定位当事人在团伙中的角色:王XX某并非犯罪的发起、组织策划者,属于被邀约参与的底层人员,应当争取认定从犯,以此获得法定从轻、减轻处罚基础;
2.挖掘当事人自身法定从宽量刑情节,核实归案后的供述表现,锁定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两项法定从宽情节;
3.厘清罪责归属,向司法机关阐明:巨额流水是全部团伙成员共同行为叠加产生,不能直接将全部后果转嫁到王XX某个人,量刑应当以王XX某本人实际参与程度作为评判标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坚持客观辩护,不虚构案件事实,立足于卷宗证据开展辩护,兼顾打击电信网络犯罪的社会背景,同时充分保障当事人辩护权利,避免团伙案件 “一刀切” 量刑。
三、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会见王XX某,全面核实被邀约经过、办卡售卡过程、获利情况、主观认知等关键事实,消除当事人恐慌情绪,固定案件关键言词信息。随后完整审阅全部案卷材料,比对多名同案被告人供述、书证、电子数据,对全案证据链条逐项审查,区分组织者、积极参与者、底层被邀约人员不同层级的行为差异,找准辩护突破口。
庭审阶段,承办律师统筹把控庭审节奏,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帮信犯罪类案裁判规则,完整发表辩护意见:第一,王XX某属于本案从犯,受他人邀约参与犯罪,在整个犯罪链条处于次要、从属地位,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第二,王XX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第三,王XX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从宽处理。同时重点向法庭提出,本案巨额交易流水系团伙整体行为所致,不能不加区分将全部危害后果归责于王XX某,量刑应当结合其个人实际参与行为评价。作为党员律师,辩护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认可电信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支持依法打击帮信犯罪,又充分维护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推动法庭对团伙不同层级被告人进行差异化评价。
四、辩护成效
本案法庭全部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三项核心辩护意见,认定王XX某构成共同犯罪从犯,同时具备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最终判决王XX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辩护取得实质性成效。
1.实体处理成效:在团伙涉案流水超 5 亿元的重大案件背景下,成功落实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部法定从宽情节,没有参照团伙主犯的危害后果对王XX某从重量刑,有效降低当事人刑罚,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2.共同犯罪量刑成效:本案八名被告人同案审理,辩护意见推动法庭厘清各个被告人地位、作用,区分组织者与被邀约底层参与者,实现团伙内部差异化量刑,避免共同犯罪 “一锅判” 的问题。
3.类案示范效果:该案对于帮信罪中被他人邀约、出售银行卡的底层参与者辩护具备参考价值,证实该类案件辩护应当重点着眼行为人从属地位,充分运用法定量刑情节,推动法院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五、办案感悟
帮信罪案件多呈现团伙化特征,经常出现全案流水数额巨大的情况,但高额流水往往是多名团伙成员行为叠加形成,辩护律师不能只看案件整体危害结果,必须回归每一名被告人自身行为、参与地位、主观恶性进行客观评判。能够做到实事求是看待案件,既要配合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电信网络帮信犯罪,也坚决反对客观归罪,不能仅凭团伙整体犯罪后果,就对底层参与人员苛以重刑。作为党员律师,既要站在打击犯罪的司法立场之上,更要守护每一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把法定量刑情节落到实处,做到不枉不纵。办理团伙网络犯罪案件的关键,就是精准划分各被告人之间的罪责边界,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