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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李忠宝律师提出证据不足辩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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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精准把握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从"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出发,深入分析在案证据的薄弱环节,指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关键问题,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详情

一、案件背景

被不起诉人普XX(曾用名普XX),曾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被禄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刑满释放。2024年3月,普XX因涉嫌强奸罪再次被禄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普XX涉嫌强奸罪移送禄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普XX与未成年被害人张X(2009年8月11日生)在被害人与其奶奶、弟弟共同居住的房间内及普XX烤烟基地的自建烤烟房内先后发生过两次性关系。

二、案件处理

李忠宝律师、×××律师接受普XX家属委托后,立即介入案件,认真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深入分析在案证据。律师的核心辩护思路是:从证据标准出发,论证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普XX构成强奸罪。

辩护人重点审查了以下问题:第一,在案证据能否证实普XX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第二,能否排除双方发生性关系系自愿的合理怀疑;第三,被害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指出根据现有证据,要证实普XX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证据存疑,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

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曾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但补查后仍无法达到起诉标准。

三、处理结果

禄丰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要证实普XX对被害人张X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张X发生性关系的证据存疑,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

2025年1月13日,禄丰市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普XX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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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宝律师,中共党员,广西大学法律专业本科,西南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2023年获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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