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化名:某先生),于 2020 年 5 月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管理岗、月报酬 20000 元,合同首页另有一行由某先生本人手写的 "奖金 5000 元 / 月" 条款。某先生在职期间同时登记为该科技公司股东并备案为董事。用工过程中,该科技公司委托另一家文化公司代为发放部分月份工资,并为某先生缴纳 2020 年 9 月至 12 月社会保险。 因认为公司长期拖欠基本工资、奖金及报销款,某先生提起劳动仲裁,仲裁仅支持补发 2020 年 5 月工资 20000 元。某先生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科技公司支付 2020 年 5 月、2020 年 9 月至 2021 年 4 月基本工资 18 万元、奖金 6 万元、经济补偿金 2.5 万元、业务报销款,并要求文化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委托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两被告公司亦均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办案经过
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代理律师围绕 "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欠薪期间与金额、各请求是否成立" 组织证据抗辩,重点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银行工资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并逐项质证两被告的答辩主张。 针对被告 "双方系投资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的核心抗辩,代理律师指出:双方签订了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与工资标准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并委托第三方发放工资,某先生实际提供了劳动,被告未能举证推翻上述事实,应承担不利后果。 针对欠薪事实,代理律师援引某先生与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证实公司确实未支付 2020 年 5 月工资,并据此还原各期间应发工资。对被告主张的 "所发款项系投资分红",代理律师指出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不予采纳。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先生 2020 年 5 月、2020 年 9 月至 12 月期间欠付工资合计人民币 100000 元;案件受理费由该科技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