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系务工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因工伤相关待遇与用人单位(化名:某建筑工程公司)产生劳动争议。 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相关待遇。
被申请人某建筑工程公司,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案件处理,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进行答辩,双方就工伤待遇给付金额、支付时间未能自行协商达成一致。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该劳动争议案件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开展案件审理工作。 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本着化解劳资矛盾、实质性解决纠纷的原则,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代理人分别向己方当事人释X劳动法律关于工伤待遇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案件裁判的风险与利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充分考量诉讼时间成本、举证风险等现实因素,在仲裁庭主持下,自愿开展协商谈判,互相作出让步,最终就款项支付、权利义务了结等事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审查,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仲裁委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出具仲裁调解书。 调解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于约定期限前,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 38000 元;若被申请人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需要另行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 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全部仲裁请求,双方确认就劳动关系、工伤待遇再无其他劳动争议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