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与XXX公司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管理岗,合同打印文本约定月基本工资 20000 元,合同上手写添加每月 5000 元奖金条款。该劳动者同时是XXX公司股东、董事,公司不对其进行考勤管理。XXX公司委托XX公司代为发放部分月份工资,为劳动者缴纳一段时期社保。 双方因工资、奖金、报销款发生纠纷,经过劳动仲裁、一审诉讼。一审仅支持部分欠付工资,未支持每月 5000 元奖金、2021 年 1‑4 月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服提起上诉;XXX公司亦上诉,主张双方仅为投资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任何劳动报酬。XX公司作为被上诉人答辩,认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劳动者委托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二审;两家企业均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办案经过
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代理律师梳理全案证据,在二审阶段新提交多组微信聊天记录、企业公示信息作为新证据。其中,劳动者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对话,能够印证双方确实约定每月 20000 元基本工资外加 5000 元月度奖金,明确奖金的发放方式;另外提交聊天记录用以佐证报销、两家企业人员股东重合等事实。
庭审中,代理律师重点展开三项抗辩:第一,虽当事人兼具股东、董事身份,但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发放劳动报酬,双方成立合法劳动关系;第二,二审新证据能够印证手写奖金条款是双方真实约定,并非劳动者单方事后添加;第三,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没有作出解除行为,劳动关系持续至合同期满,2021 年 1‑4 月工资应当支付;第四,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就报销款、关联公司连带责任发表意见。
法院组织双方对二审新证据开展举证、质证,结合仲裁、一审卷宗全部事实进行审查。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判令XXX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基本工资 180000 元、奖金 60000 元、经济补偿金 25000 元;驳回劳动者其余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XXX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