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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小平律师代理结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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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小平律师 在线
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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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辛小平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案件焦点,指导当事人补充同小区类似交易均能办证的关键证据,成功推翻一审关于合同主体及效力的认定。同时,结合交易习惯严密论证查封前已实际占有房屋的事实,最终帮助当事人排除强制执行,实现胜诉。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结X与刘XX达成房屋买卖合意,购买位于某县某镇某路某小区X号楼X号商铺。双方签订《商住楼集资购房协议书》,结X通过本人及亲属账户向刘XX转账支付74万元购房款,刘XX出具收条,某公司某项目部出具收据。此后,结X取得房屋钥匙并实际控制该商铺。

另案审理中,因刘XX拖欠李XX借款61万余元及利息,法院裁定查封了登记在刘XX名下的涉案商铺。李XX申请强制执行后,结X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被驳回,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执行并确认商铺所有权。一审法院认为,结X提交的协议系与某公司某项目部签订,未证明与刘XX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掌握钥匙不足以证明查封前已实际占有,故驳回其诉求。结X不服,委托辛小平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结X在法院查封前是否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结X是否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涉案房屋;结X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结X在查封前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结合某公司说明及同小区其他房屋办证情况,足以认定涉案房屋系刘XX以某公司某项目部名义出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交易习惯,结X付清全款后取得钥匙,应认定其在查封前已实际控制房屋。且房屋未办证非结X自身原因所致。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停止对涉案商铺的执行、解除查封,并确认该商铺所有权归结X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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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小平律师执业于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目前担任律所合伙人,毕业于青海民族大学法律系,深耕互助检察、法院两大司法机关(侦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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