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结X与刘XX达成房屋买卖合意,购买位于某县某镇某路某小区X号楼X号商铺。双方签订《商住楼集资购房协议书》,结X通过本人及亲属账户向刘XX转账支付74万元购房款,刘XX出具收条,某公司某项目部出具收据。此后,结X取得房屋钥匙并实际控制该商铺。
另案审理中,因刘XX拖欠李XX借款61万余元及利息,法院裁定查封了登记在刘XX名下的涉案商铺。李XX申请强制执行后,结X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被驳回,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执行并确认商铺所有权。一审法院认为,结X提交的协议系与某公司某项目部签订,未证明与刘XX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掌握钥匙不足以证明查封前已实际占有,故驳回其诉求。结X不服,委托辛小平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结X在法院查封前是否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结X是否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涉案房屋;结X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结X在查封前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结合某公司说明及同小区其他房屋办证情况,足以认定涉案房屋系刘XX以某公司某项目部名义出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交易习惯,结X付清全款后取得钥匙,应认定其在查封前已实际控制房屋。且房屋未办证非结X自身原因所致。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停止对涉案商铺的执行、解除查封,并确认该商铺所有权归结X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