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左右至2022年初,鲍X、巫X、王XX及被告人巫X甲伙同李XX(另案处理),在无办理公租房能力的情况下,对外谎称有能力办理,分别骗取大量被害人钱款。该团伙形成一定层级关系:王XX、巫X甲直接或通过其他中间人收取部分被害人钱款,留取部分好处费后交予巫X;巫X留取好处费后交予鲍X;鲍X留取好处费后交予李XX,由李XX出具虚假住租房屋合同。经查,该团伙共计骗取江X等269人钱款711万余元。其中,经巫X甲共计骗取闵X等16人钱款57万余元。案发后及重审期间,巫X甲及其近亲属先后退还部分被害人6.7万余元并取得谅解,另退缴X万元,且申请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自建房依法变现用于退赔。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巫X甲的主观故意、犯罪数额及量刑情节。辩护人侯玉磊提出:1. 巫X甲无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2. 指控数额与事实不符,其仅介绍了四人办理;3. 巫X甲具有自首、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则认为,四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均构成诈骗罪。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巫X甲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关于辩护意见,法院查明王XX收取的部分钱款由巫X甲代为出具收条,计入其犯罪数额并无不当;但巫X甲在共同犯罪中层级较低、作用较小,系从犯;四被告人接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均系自首。鉴于巫X甲具有从犯、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赔部分损失、取得谅解并退缴款项及申请变现房产,经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核心意见,对巫X甲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X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