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佘X甲于2018年9月入职某公司,历任企划部主任、行政部副经理等职务,主要负责该公司某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2020年3月至2024年10月期间,佘X甲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收取该停车场的停车费、场地租赁费以及地磅占地租赁费等方式,多次将某公司的资金非法截留并占为己有。上述被侵占的资金被佘X甲用于网络赌博、购买彩票以及个人日常花销等。经某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佘X甲累计侵占某公司资金达29.8万余元。截至公安机关立案前,某公司尚有2.2万余元工资款未发放给佘X甲。2026年1月27日,佘X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随后,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26)XX号起诉书指控佘X甲犯职务侵占罪,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审理焦点主要集中在对佘X甲的量刑情节认定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公诉机关指出,佘X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佘X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27.5万余元。佘X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辩护人侯玉磊则提出,佘X甲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因此,法院需要综合审查佘X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退赃退赔情况,特别是其侵占财产至今未归还这一事实,来评判其是否符合缓刑的法定适用条件。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佘X甲作为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量刑,佘X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辩护人关于坦白、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然而,针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被告人佘X甲侵占被害单位财产至今未能归还,未能弥补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故对该缓刑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一、佘X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二、责令佘X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某公司经济损失27.5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