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与被告因生意来往认识。2014年,被告以偿还借款及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店面周转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X万元,并愿意提供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产和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店面作为担保。原告经考虑决定借款X万元给被告,期限一个月,双方约定月利息为X%,逾期利息为月利息X%,并约定支付借款本金X%的违约金。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被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借款X万元。后被告拒不还款。原告经核实发现被告提供的房产证信息及租房合同均不真实。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被告拒接电话。原告遂委托潘登律师诉至某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成立;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三、原告主张的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针对上述焦点,原告提交了借款合同、收条、房地产登记簿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及被告违约的事实。同时,原告核实被告提供的担保房产信息虚假,进一步印证了被告的违约恶意。关于利息及逾期利息,原告主张的借款期间利息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符合当时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于法有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出具的收条确立了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被告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及时还款有违诚信原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X万元;二、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期间利息;三、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