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与被告及其配偶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潘登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经查明,被告于2012年至2015年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多份借条,确认借款金额共计XX万元。其中XX万元约定了月息XX分,XX万元未约定利息。被告与其配偶于20XXXX年登记结婚,涉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委托潘登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XX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借款本金的认定及已付款项的性质。被告对部分借条提出异议,主张20XXXX年及20XXXX年的部分借条系对前期借款的结算或受胁迫出具,且认为20XXXX年的借条多算了XX万元。同时,被告主张其已陆续支付多笔款项,应予以扣除。原告则主张,被告支付的部分款项系双方合作做生意的利润或偿还第三人的借款,其余款项系支付利息,与本案本金无关。为证明欠款事实,潘登律师指导原告提交了双方谈话录音,录音中被告明确认可尚欠原告XX万元。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出具借条并在事后录音中认可欠款XX万元,其主张受胁迫或误导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XX万元本金予以采信。关于利息,XX万元借款约定了利息,扣除已付的XX万元利息后予以支持;XX万元借款未约定利息,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配偶,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及其配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借款XX万元及相应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