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经营部负责人2012年身故,经某中级法院裁定,由其继承人作为共同当事人提起诉讼。2010年起,某公司因某银行大楼装修工程需要,要求原告提供石材,双方于同日签订石材供货合同,约定原告将石材成品送货至工地。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共计提供价值某万余元的石材。2011年,双方进行对账,最终确认某公司尚有货款未结清。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某公司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遂委托潘登律师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某公司答辩称,其已按合同约定单价下浮30%的标准付清全部货款;继承人中有人不具备原告资格;部分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此外,某公司主张原告提交的结算清单系伪造,指出清单落款时间存在涂改、公章系伪造、签字不符经验规则、春节假期不可能结账、加盖公司公章违反交易习惯,且部分石材数量及价格超出业主结算量,故申请对清单公章及工程石材数量、价款进行鉴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及诉讼时效问题。某公司质疑肖X甲的原告资格,并主张部分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原告则提交法院裁定书证明其作为合法继承人的适格主体身份,并证明诉讼时效并未经过。
二、案涉结算清单的真实性及货款结算金额。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结算清单予以全盘否认,提出多项疑点,包括落款时间倒签、公章印鉴不符、签字违背常理、交易习惯不符以及工程量与价格虚高等,并申请司法鉴定。原告则提供供货合同、结算清单、另案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及被告欠款事实。法院需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及鉴定申请,对结算清单的证明力及实际欠款金额进行综合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客观的审查。针对主体资格与诉讼时效,法院依法确认了原告作为合法继承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并认定本案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针对结算清单的真实性与欠款事实,法院结合双方交易习惯、举证责任分配及工程造价审查情况,依法对案涉石材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欠款金额作出裁判,原告的合法债权及合理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