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 AXX饮酒之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省道道路行驶,行驶途中将车辆停靠路边,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AXX血液乙醇含量达到 1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AXX曾存在无证驾驶的行政处罚前科。
公诉机关以 AXX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当事人委托我担任其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辩护人。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全面审阅全部卷宗证据材料,核实抽血流程、鉴定意见、行驶路线、查获经过、前科材料等全部案件信息。 本案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较高,且存有交通类行政处罚前科,存在被判处刑罚的风险。辩护人没有简单走流程辩护,细致梳理全案有利情节:当事人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次醉驾行驶距离、行驶场景、案发客观情况可反映本案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辩护人结合危险驾驶罪相关司法裁判精神,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充分阐述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的理由,与检察官沟通量刑,争取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同时向当事人释X认罪认罚制度法律意义,指导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庭审做好准备。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被告人 AXX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理由:被告人 A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量全案情况,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