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 AXX骑行电动自行车正常通行时,遭遇被告 BXX驾驶小型轿车开门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财物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 B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 AXX无责任。
事故造成原告腰椎粉碎性骨折,进行手术治疗,产生大额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案涉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因各方就赔偿项目、赔偿金额分歧较大:保险公司对非医保费用、专家会诊费、已达退休年龄的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赔偿提出异议,部分项目不予认可。协商未果,原告 AXX委托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 BXX、某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被告 BXX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案件依法缺席审理。
办案经过
接受原告委托后,代理人梳理全部案件材料,收集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住院票据、门诊票据、亲属关系证明、社保参保记录、财产损失凭证等全套证据。
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以及伤情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构成九级伤残,并明确三期时长,固定核心损害事实。
针对保险公司各项抗辩意见逐一准备反驳证据与法律依据:调取原告社保参保记录,证明原告虽年龄已达退休,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然需要劳动获取收入,应当支持误工费;整理医院相关材料,佐证专家会诊费属于必要医疗支出;检索法律规定,主张非医保用药属于治疗必需,保险公司拒赔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阐明鉴定费属于查明损失的必要费用,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
庭审中完整出示全部证据,围绕各项赔偿项目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就各项争议项目充分论证,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合理损失。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代理人主要代理意见,核定原告各项总损失合计 44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已经垫付的 18000 元,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 AXX 42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被告 BXX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肇事车辆投保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理赔。原告虽已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误工费应予支持;专家会诊费为实际必要支出,予以认可;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不属于治疗必要,对扣除非医保费用的抗辩不予采信;鉴定费属于确定损失必要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结合九级伤残及全责情况,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并在交强险优先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扣除被扶养人已领取的养老待遇后依法核算,其余合理损失依法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