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江苏省某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 年 07 月 14 日
代理方:原告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我方当事人作为出租方,把门面房后院场地及附房出租给被告用于开设工厂,双方签署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租赁到期之后,承租方自行拆除租赁期间自行搭建的披棚,并且清理、返还租赁场地。
租赁合同到期终止之后,承租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拆除自建披棚、钢架、雨棚,没有搬离机器设备,持续占用后院以及附房。出租方多次沟通,对方拒绝清场搬离。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占用场地还会产生欠付租金、场地占用费。我方代理出租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违章搭建、清理设备材料,返还场地,同时追索欠付租金以及场地占用使用费。
案件受理后法院组织调解。被告提出搬迁存在实际成本,希望出租方给予部分搬迁补偿。经我方委托人确认,同意给予对方搬迁补偿,同时设置严格的违约约束条款:被告如果按期完成拆除、清理、搬离返还场地义务,则无需再向我方支付欠付租金及占用费;一旦到期拒不搬离拆除,则需要另行支付租金占用损失,我方有权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拆除场地、返还房屋,无需再次起诉。案件通过调解文书把搬离时间、拆除范围、违约后果全部固定。
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拆除租赁场地上搭建披棚、附属构筑物,清理设备物料,将后院及附房返还出租方;
2.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租金 5000 元,并承担逾期占用场地产生占用费、利息损失;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1.被告于 2026 年 09 月 10 日前完成披棚、钢架、临街雨棚拆除,设备拆解清理,物料全部搬离,将后院及附房返还原告;
2.原告向被告支付搬迁补偿 11000 元;
3.被告按期履行拆除搬离义务,则不再承担租金、占用费及利息;若到期没有履行,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租金占用损失 5000 元,原告可直接就拆除腾退义务和金钱义务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4.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方承担。双方签字确认调解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总结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的腾退纠纷,实务难点在于:即便拿到胜诉判决,强制拆除、强制清场执行流程繁琐。如果直接判决,执行周期很长,容易出现承租方对抗执行的情况。
接受委托后,我方完整调取租赁合同,重点引用合同到期之后承租方拆除自建构筑物的合同约定。起诉要求拆除搭建物、返还场地,追索占用费。诉讼调解阶段,被告提出搬迁补偿诉求,我方和委托人充分沟通利弊:如果拒绝调解,走判决 + 强制执行,时间成本高;适度给予搬迁补偿换取对方主动搬离,能够更快收回房屋。
但是调解最重要的是设置违约惩罚机制,明确约定:到期不搬走,除了要履行拆除腾退,还要额外支付占用损失,并且全部义务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该条款的意义在于,一旦被告逾期拒不搬走,我方当事人不需要再次立案诉讼,直接拿着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强制对方拆除、搬离并支付钱款。
很多租赁合同调解只写限期搬走,没有约定逾期之后的法律后果。本案把 “行为义务(拆除、腾退)” 和 “金钱惩罚” 绑定在调解文书中,极大增加被告违约成本,倒逼被告按期搬离。同时提醒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时,务必对到期后搭建物如何处理、逾期腾退违约责任写清楚,减少后续维权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