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江苏省某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4 年 05 月 10 日
代理方:原告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消费者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消费者到汽车销售门店选购新能XX车辆,明确向销售方提出,拒绝购买展厅内已经用于展示的展车。双方签署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购买全新商品车,购车总价款 198800 元,另收取服务费。消费者完成定金、首付款支付,剩余购车款办理金融贷款,全部购车款支付完毕。
消费者完成提车之后,事后发现商家实际交付给消费者的车辆,正是展厅曾经对外展出的展车。销售方前期刻意隐瞒该事实,消费者提出异议交涉,商家以工作失误为由进行辩解。商家违背购车时的明确约定,交付展车,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我方代理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之后,案涉车辆已经由消费者退还给汽车销售公司。诉讼过程中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就退款项目、金额、付款账户、贷款处理方案进行协商。调解当中将购车首付款、已经归还的贷款本金利息、剩余贷款、贷款违约金、保险损失、服务费、延保、律师费全部纳入退款范围,明确由商家直接打款至指定账户,完整解决本次购车产生全部经济损失。
我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汽车销售合同;
2.请求判令商家退还购车款、服务费、保险费,赔偿贷款利息损失,原告退还案涉车辆;
3.请求判令商家承担消费欺诈三倍赔偿责任;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调解协议:
1.解除案涉汽车销售合同,车辆已经返还销售公司;
2.销售公司向我方当事人返还各类款项合计 225027.18 元,包含首付款、已还贷款、剩余贷款、贷款违约金、保险损失、服务费、延保、律师代理费,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
3.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4.款项按期支付,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调解笔录签字盖XX生效。
案件总结
汽车消费纠纷中,商家隐瞒车辆属于展车,属于违背消费者知情权,但是司法实践当中认定 “欺诈” 支持三倍赔偿门槛较高,对证据要求严苛。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固定购车沟通记录、合同文本、提车记录、车辆为展车的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后迅速推动车辆完成返还,减少车辆贬值带来的扩大损失。
案件审理中,被告有调解意愿。我方权衡诉讼风险,如果坚持判决主张三倍赔偿,存在法院不认定欺诈、诉求被驳回的风险,审理周期也会拉长。调解策略重点放在把消费者全部实际经济损失全部追回,包含首付款、已经偿还的贷款、剩余贷款、银行违约金、保险退保损失、服务费,甚至将当事人实际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也纳入对方赔偿范围。
调解协议明确全部款项由商家直接支付至指定账户,清晰划分由商家处理剩余车贷结清相关资金,避免消费者还要自行垫资结清贷款,规避二次资金风险。本案作为消费者维权案件,没有机械追求高额惩罚性赔偿,而是立足于当事人实际损失,以调解方式实现全部实际损失挽回,快速解决纠纷,不用经历漫长一审、二审流程。
对于普通消费者遇到新车交付展车、运损车,应当第一时间保存沟通记录,及时退回车辆,减少贬值损失,在律师协助之下选择诉讼或调解路径,理性评估三倍赔偿举证难度,优先保障本金与实际损失拿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