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江苏省某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 年 03 月 27 日
代理方:原告
案件详情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施工企业承接被告XX公司名下文旅项目铝合金门窗分包工程,双方签署多份施工协议。后续应被告要求,施工中途原告方退场,双方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协议书当中对于剩余工程尾款支付时间、金额进行明确约定。
协议签署之后,被告XX公司没有按照解除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尚欠工程尾款。我方代理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一直拖延拒不支付。为维护施工方合法权益,我方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后,法院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被告表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存在资金压力,希望采取分期支付模式。我方考虑建设工程案件普遍存在执行难风险,在本金金额上适度协商下调,但是坚持设置严苛违约条款,只要被告任何一期逾期,全部剩余债务直接加速到期,同时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诉讼费,逾期之后按照 LPR 四倍承担高额逾期利息,以此约束被告按期履约,同时约定对应开票义务,一次性了结全部纠纷。
我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XX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 200000 元及对应逾期利息;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1.被告合计应付工程款 193000 元,分三期履行:2026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 100000 元;2026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 50000 元;剩余 43000 元于 2026 年 5 月 31 日前付清;
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3670 元,由被告承担,于最后一期付款节点一并给付原告;
3.被告任意一期没有按期足额履行,全部剩余欠款立刻到期,并且被告需要以全部剩余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 LPR 四倍向原告计付逾期利息;
4.被告按期支付第一笔款项后,原告开具对应金额发票;
5.双方本次工程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调解协议自各方签字捺印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总结
建设工程类案件,经常遇到发包方资金紧张,没有能力一次性结清工程款,如果坚持判决,后续强制执行周期长、回款不确定性高。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先收集施工合同、退场解除协议、工程结算相关材料,固定被告欠付工程款基础事实,立案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对被告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施加谈判压力。
调解过程中,对方提出分期付款方案。我方不排斥调解,但重点关注两点:第一,下调本金是以对方按期分期履行为前提;第二,必须设计违约加速到期机制。如果没有加速到期约定,被告某一笔钱逾期,我方只能就到期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未到期款项还要另行起诉,徒增当事人时间成本。
因此调解协议明确,只要任意一笔款项逾期,全部剩余款项立即全部到期,同时约定四倍 LPR 高额逾期利息,以此提高被告违约成本,倒逼对方按时履约。同时处理发票和付款先后顺序,把开票义务绑定第一笔款项支付完成之后,避免我方先开票,被告却拒不付钱的商业风险。
很多施工企业调解时只写分期,忽略违约惩戒条款,后续维权会非常被动。本案在让步部分本金的前提下,通过调解文书把全部风险进行闭环处理。调解书具备强制执行力,一旦被告违约,我方可以直接依据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款项,不需要二次诉讼,最大限度节省当事人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