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某甲在被申请人某公司处从事劳务工作,双方约定日工资为三百元。2025年12月31日,某甲在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经X人社局认定,某甲所受伤害为工伤。2026年2月5日,某甲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因双方就工伤待遇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某甲委托刘瑶律师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4万余元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2.7万元等。某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后,因某公司下落不明,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相关文书。公告期满后,某仲裁委员会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刘瑶律师作为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仲裁委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申请人某甲的本人工资标准及各项工伤待遇的计算基数如何认定;二是申请人某甲主张的停工留薪期期限及工资数额是否合理合法。
针对焦点一,刘瑶律师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某甲在某公司处工作期间的日工资标准为三百元。仲裁委据此认定某甲的日工资为三百元,并以此作为计算相关工伤待遇的基数。
针对焦点二,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刘瑶律师主张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某甲需休治三个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结合某甲日工资三百元及法定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出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1.9万余元。此外,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相关地方实施办法,按法定月计薪天数21.75天乘以日工资三百元得出月工资基数,再乘以法定月数,核算为5.2万余元。仲裁委采纳了上述计算方式。
【裁判结果】
某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某甲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万余元;
二、被申请人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某甲停工留薪期工资1.9万余元。
其中,第二项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刘瑶律师代理申请人某甲主张的工伤待遇核心诉求获得了仲裁委的支持,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