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王X甲于2024年11月2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普工工作。2025年5月11日,王X甲在厂区内拆卸脚手架时,被一根从高处掉落的钢管砸伤右脚,随后前往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足第4距骨骨折及趾骨粉碎型骨折等。2025年9月9日,该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同年11月12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X甲构成十级伤残。经查,某公司未依法为王X甲缴纳工伤保险。王X甲受伤后住院24天,医疗机构出具诊断书建议出院后休养50天。因某公司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且未缴纳社保,王X甲于2025年11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某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因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X甲委托刘瑶律师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23.5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八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王X甲的本人工资基数认定、停工留薪期的时长以及各项工伤待遇的计算标准。某公司辩称,王X甲受伤前月平均工资应为四千余元,不同意申请人按八千余元为基数计算赔偿。此外,双方对停工留薪期的具体天数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存在分歧。在庭审中,刘瑶律师围绕争议焦点,详细组织了银行交易流水、劳务用工合同及医疗诊断证明等证据。针对工资基数,律师指出王X甲实际发放工资情况,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主张当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时,应按60%作为计发基数。针对停工留薪期,律师结合住院24天及医嘱休养50天的事实,合理主张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针对经济补偿金,律师强调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取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刘瑶律师的代理意见。仲裁委认为,王X甲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四千余元,低于2024年度大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九千余元的60%(即五千余元),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五千余元乘以7个月计算。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千余元乘以7个月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王X甲受伤前月工资四千余元乘以8个月计算。停工留薪期结合住院及医嘱休养时间,确认为3个月,按四千余元乘以3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半年计算,为四千余元乘以0.5个月。最终裁决:某公司支付王X甲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4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万余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4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两千余元,上述款项合计16.3万余元,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