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刘XX于2024年12月10日入职某经营店,被安排至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门店从事理货员工作。2024年12月22日,刘XX在下班途中受伤。为维护合法权益,刘XX委托刘瑶律师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于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5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经营店辩称,涉案时间段为门店开店期,人员短缺,刘XX属于短期应急帮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某经营店提交《考勤管理制度》《店长管理职责》及打卡记录,主张对刘XX无强制考勤要求,店长无人事管辖权,打卡属零星打卡,以此否认劳动关系。刘瑶律师指导刘XX提交企业微信个人档案、工资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刘XX员工类型为全职,受店长祝某丙管理,工资由祝某丙核算,双方存在明显的人身与组织从属性。刘瑶律师指出,对方《考勤管理制度》落款时间早于门店注册时间,存在逻辑瑕疵;且理货工作系被申请人主营业务组成部分,并非临时劳务。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双方主体适格。刘XX提交的企业微信档案证明其已被纳入某经营店用工体系;店长通过企业微信实施排班、考勤及工作对接,刘XX接受日常管理;理货员岗位属于某经营店主营业务组成部分,具有长期性。某经营店提交的制度存在逻辑瑕疵,其关于临时劳务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最终,仲裁委裁决确认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某经营店于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5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